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636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修正后新增的罪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通常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

序,又侵犯了司法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同时还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没有导致有关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中具有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新增罪名,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司法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同时还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主体为人民法院中具有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