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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867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

1. 犯罪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毒品。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禁止个人持有毒品的规定。“持有”,应作广义理解,既可以是暗藏于自己家中,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代为收藏;既可以是随身携带,也可以是置于车船之内。总之,无论毒品放置何处,也不论毒品以何种方式存在,凡行为人可以控制和自由支配毒品的方式,均可以理解为持有。

本罪属于数额犯,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本罪。“法定数量”,是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况。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持有毒品一段时间。这就使其与本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1)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行为特点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4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被主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罪。(2)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属于数额犯,须行为人持有法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犯罪;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数量多少,便足以成立犯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认定

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而持有,是否能以本罪认定?对此种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处理,涉及刑法认识错误理论中关于对象不能犯的场合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我国多数学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应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实行终了的未遂处罚。也有学者认为,误将头疼粉当做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本罪。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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