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国家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复印件也属于档案的范畴。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所谓擅自出卖、转让,是指未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作主张,有偿出售或无偿转让国有档案或其复制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成立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
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