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各项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手中掌握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其言行举止、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声誉,因而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或录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果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势必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假冒成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类
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干子弟、影视明星、富豪大款、大学教授、归国华侨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其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钱财、地位、荣誉、待遇等。
(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骗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招摇撞骗,或者虽然招摇撞骗但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构成本罪。此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犯罪。例如,为了达到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或结婚的目的而仅向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骗”,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行骗;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则不限于此。第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第四,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属于本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对此,应按刑法理论上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即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本罪,但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
(3)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所谓“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