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信用证是指由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的一种在具备约定条件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结算手段。它是银行向买卖双方提供的银行信用保障。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主要方式、方法有:其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附随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必须附随信用证的有关单据,如提货单、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以及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其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其三,骗取信用证。这是指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出信用证。其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例如,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合谋,设置若干隐蔽性的“软条款”,实际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其随时都可以以其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信用证,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虽然在《刑法》第195条上未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95条、第200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