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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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 有效辩护被告人获轻刑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31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孟某某分别邀请叶某、张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张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叶某、武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武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底,被告人丁某某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孟某某、王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孟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且并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初,被告人孟某某某某商务宾馆容留武某等二人吸食毒品。201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丁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袁长伦发表的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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