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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案——从犯+认罪认罚+退赃获缓刑

发布者:王伟刚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俞某


  辩护人:王伟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24年6月,被告人俞某明知同案人邓某(化名)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犯罪资金周转,仍出租其名下XX银行账户、农村信用社账户,累计接收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农村信用社账户接收被害人郭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50000元后转出。2024年6月20日至21日,俞某介绍余某(化名)向邓某提供两个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人民币140000元,两个账户累计接收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吴某、沈某、胡某转入资金人民币105000元后转出。俞某获利人民币9000元。


  指控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账户、介绍他人提供账户帮助犯罪资金转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资金为人民币155000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王伟刚律师作为俞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关于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俞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法院后认定系坦白,未采纳自首意见);


  从犯地位: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俞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俞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000元;


  酌定情节:系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低;


  人道主义考量:俞某身体状况特殊,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俞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俞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利用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涉案金额155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首情节未被采纳),可以从轻处罚;


  俞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俞某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扣押在案9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案例亮点


  成功争取缓刑:被告人曾有挪用公款罪前科(2001年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此不利情节下,辩护人仍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避免收监执行;


  从犯地位认定: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被采纳,获得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为缓刑奠定基础;


  精准量刑建议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效果显著;


  人道主义情节运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身体状况特殊,对适用缓刑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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