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投保人向某财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驾乘意外险,保额 50 万元。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事故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其严重超载是事故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以超载属于 “非法活动”、触发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50 万元保险金,受益人遂起诉维权。
二、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50 万元保险金,并承担一审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争议焦点
四、双方主要观点
保险公司上诉:
受益人抗辩:
五、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未能证明已充分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支付50 万元保险金并承担二审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