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应该从何时算起?
张惠卿律师 原创 wx:1986920748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李某曾有过三次婚姻,与第一任配偶育有一女李某1;与第二任配偶未生育子女,二人于2002年登记离婚;第三任配偶王某。王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女蔡某,王某与其前夫于2005年登记离婚,离婚时二人协议蔡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李某王某二人自2006年开始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李某于2016年因癌症死亡。
2016年,李某之女李某1以李某名下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是与王某结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归其所有;王某辩称:涉案房屋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该房屋应视为本人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某因癌症于2016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的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1房屋折价款27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应自何时起算?是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还是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二人自2006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于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其婚姻有效期间可以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即同居时。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间取得,因此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有一半份额,另一半王某及李某之女依法均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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