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惟临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3号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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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代理王某甲离婚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李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调解谈判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婚生女李某丙和婚生子李某丁。双方均居住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甲委托福建惟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陈某戊作为诉讼代理人,于2026年6月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甲的诉讼请求包括:一是判令王某甲与李某乙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判令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丁均由王某甲直接抚养,李某乙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至李某丁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是本案诉讼费由李某乙承担。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王某甲主张两名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而李某乙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双方需就子女抚养安排达成一致。第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王某甲主张每月二千元,需结合李某乙的实际负担能力进行协商确定。第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但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需明确约定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与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甲与李某乙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丙由李某乙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婚生子李某丁由王某甲直接抚养,李某乙自2026年7月起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李某丁抚养费一千五百元,直至李某丁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均有探望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权利,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自行协商,对对方的探视行为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双方共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双方在本案离婚纠纷中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王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书记员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首先,他准确把握离婚纠纷的核心问题,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其次,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他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长环境,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子女分别抚养的方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再次,在抚养费数额的协商中,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对方经济能力,促成了合理的抚养费标准。最后,在探望权条款的设计上,他注重条款的可操作性,为双方后续履行预留了协商空间。整个案件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体现了李明律师在纠纷化解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灵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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