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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的合理性

2026-06-03
2026年06月03日 | 发布者:李双全 | 点击: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李双全(黑龙江鼎锋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内容提要:目前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劳动者的薪资也都极大的提升,但众多行业也都呈现出高强度、高时长,工作强度大的情况,因工历而导致死亡情况也愈发

李双全

(黑龙江鼎锋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内容提要:目前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劳动者的薪资也都极大的提升,但众多行业也都呈现出高强度、高时长,工作强度大的情况,因工历而导致死亡情况也愈发频繁与常见。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存在劳动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使其无法县得工伤偿,这与工伤制度的立法本意和设计初衷相悖,应予以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具“人性”。

关健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死亡:48小时:合理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工伤的认定有三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内和在工作岗位上的标准基本符合般人对工伤的理解与认知,但关于“48小时”的认定标准,却导致了现实中存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而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让很多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障。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应该机械的把认定一个时间标准,更多的应当权衡生命与工伤制度的价值,以此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关于工伤的认定

立法目的和初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伤职工的医疗问题,以及受伤后的经济来源、伤残抚恤和死亡赔偿,很大程度上负担了职工和家属的经济压力。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48小时"认定工伤制度的由来。1994年相关工伤保障制度刚刚设计之时,没有关于工伤标准认定的相关细则,在实践中操作的标准也并不统一,就导致了认定工伤的标准尺度过于宽松,而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边际的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但实践中也存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业病发作的情况,故该条款既要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又要考量社保保险承受限度。所以该条规定关于非工作原因的认定和48小时的规定都存在问题,悖离了立法初衷,

48小时”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关于“48小时”的认定,其认定标准过于一刀切,没有充分的考虑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原因,而过于强调了抢救时间的标准和是否在工作时间内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个劳动者日常工作强度超负荷,加班也是工作的常态,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效死亡,根据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2017年5月6日9时许,内蒙古的王某在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出现发热病况后,被送往海拉尔区人民医院治疗。又于5月7日4时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月10日7时许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后王某的家属向呼伦贝尔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

请。呼伦贝尔市人社局同样认为王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该案例中可以体现出"48小时”认定标准不符合人们对工伤标准的一般认知。也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相悖,因此无论是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完善制度的角度,都应当予以完善。关于工伤“48小时”认定完善的建议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更多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受伤时获得帮助与救济,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而“48小时”的认定标准存在让真正因工作而死亡的人无法获得赔偿,背离了立法初衷,故应当予以完善

其他国家关于认定工伤标准。美国对工伤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的行为会让用人单位受益,都会被认定与工作有关,进而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英国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工作相关的事宜,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不是工伤,就推定劳动者是因工伤遭受的伤害。比利时也主张只要伤亡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进而获得工伤赔偿。

由此可见,很多国家对工伤的认定标准都直接考虑伤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而非只考虑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这一点值得我国参考。

调整工伤认定标准,关于“48小时”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应当考虑是否保留,更不是考虑时间长短的调整。因为即使再怎么调高时间长短,都可能存在因抢救时间超过标准而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因此,在认定工伤标准更多的是应当考虑伤亡事故与工作的关联性上,在工伤认定上也应当准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使我国的工伤制度更具“温度”,而不是个冷冰冰的标准。

因此,我国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应当把我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工伤与工作的关联性强弱,把握这个原则后,在制定出更多的细则。史其调整的方式更具针对性和人性化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关于“48小时”工伤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不能仅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更多的应该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但我国目前工伤认定标准太过于模式化,虽然可以在发生工伤时第一时间适用法条,但正因为其过于明确,却限缩了法律条款的适用空间。故应当尽快予以完善,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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