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在校生涉“掩隐罪”命悬一线,李双全律师精准辩护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6-06-01
2026年06月01日 | 发布者:李双全 | 点击: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最欣慰的时刻莫过于看到年轻当事人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尤其是当这个当事人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的时候。最近,我办理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刚刚结案,这个结果让我再次深感刑辩工作的重量...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最欣慰的时刻莫过于看到年轻当事人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尤其是当这个当事人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的时候。最近,我办理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刚刚结案,这个结果让我再次深感刑辩工作的重量。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小张(化名),是一名2003年出生的在读大学生。像许多年轻人一样,他在2024年暑假期间因经济拮据,误信了所谓的“朋友”,不仅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还帮助上线取现数万元。案发后,小张因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被刑事拘留。接到家属委托时,距离他毕业只剩一年,一旦被定罪判刑,他不仅面临牢狱之灾,更是直接失去了学位证和未来的大好前程。

介入案件后,我没有急于走流程。通过详细阅卷和与办案机关沟通,我发现虽然小张的行为表面上符合“掩饰、隐瞒”的构成要件,但他并未实际获利,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更重要的是,他主观上并不完全知晓资金来源的具体性质,且具有自首情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度的量刑协商。我着重强调了小张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指出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且案发后认罪态度极好,已经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的核心辩护观点是:对于这样可塑性极强的年轻人,起诉判刑的社会成本远高于教育挽救的成本。

经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小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当小张拿到那份写着“不起诉”的决定书时,眼含热泪。对他而言,这意味着他不用背负罪犯的标签,可以继续完成学业,重启人生。对我而言,这不仅是一份胜诉的卷宗,更是一次成功的“抢救”。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传递司法的温度,让法律成为迷途少年回归社会的桥梁,这才是刑事辩护最大的意义。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双全
李双全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97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双全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双全律师电话(1851175455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51175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