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钼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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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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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险诉讼之怪

发布者:饶钼灯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366人看过

岁末年初,人人都在习惯性地回顾过往,展望未来——主要原因是对过去心存感激,对往后有所期待,主要的方法是刷年会朋友圈。

为了刷刷存在感,避免没有朋友圈可发所带来的各种尴尬和纠结,只能另辟蹊径对自己工作主要领域进行总结。在保险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2019年所办的主要案件自然是保险合同纠纷。只是换了角色,从被告到原告,看问题的角度会不一样而已。从今天开始将会陆续发文,总结的2019年保险诉讼领域的几个怪现象,可能会伤害一部分观众的感情,希望有不同看法的观众保持克制,以相对中立的立场,去理解客观事实,以及产生客观现象的各种原因。(声明:以下所举案例,为本人亲办案例,不存在杜撰

 

案件简介:买了保险,反而亏本是谁的错?

A公司为物流公司,受B公司的委托运输一台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从深圳发往石家庄。A公司为了保证设备在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坏,能够由保险公司赔偿,以自己为投保人,以B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设备真的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完成定损后,爽快地向B公司赔付了20万元。此时,A公司盛赞保险的功用和意义,为自己当初的英明决策暗暗庆幸。然而,几个月后,A公司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某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把A公司起诉了,要求A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20万元赔款,同时要求A公司承担公估费、赔款利息和诉讼费。

A公司暗暗落泪,实在是搞不清楚到底是自己读书少,还是城市套路深,怪哉:

明明是我自己掏钱买的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赔完货主后,要追偿我,而且还要多出公估费和利息?若是这样,我为什么还要花钱买保险,我自己赔钱给货主,不仅不用出保费,还不用承担公估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各种等等。

点评:

1、按法律规定: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属于被追偿对象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向投保人追偿的。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A公司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在赔付B公司后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A公司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的尴尬并不是个例,众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个主体的财产险保单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尴尬的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问题一直存在,而且同样的故事一直在上演。请相关保险公司思考:

(1)物流公司出保费,投保货运险的目的为减轻自身损失,当被保险人是货主时,根本就无法达到投保人的目的。既然达不到投保人的目的,为什么还要让投保人购买此类保险产品?此类型保险产品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2)物流公司投保货物运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损失,防范经营风险,难道相关保险公司不应当以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作为出发点,向合同相对人设计合适的保险产品吗?

(3)物流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以货主为被保险人购买货运险,是完全知晓存在被保险公司追偿,并且需要承担相应公估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心甘情愿地掏钱买保险的吗?若不是,在投保前,为什么不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4)这种“合法”但不是特别合理的投保方式一直都存在,然后相关保险公司一如既往地,冠冕堂皇地去追偿投保人,是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还是真的没有发现这类问题的存在?

建议:

1、保险并不是以万能或博爱的形式存在,任何一款保险产品都有相应的投保条件和保障范围。任何时候,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都要认真看清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及相应的条文解析。

2、现阶段并不存在最好的保险产品,只有最适合的保险产品。每个投保人都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3、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更多地应该依靠相关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

       

   作者:饶钼灯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获双学士学位。曾任三级医院医务科干事,寿险分公司理赔室主任,财产险总公司理赔经理。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63292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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