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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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但证明有保证意思的认定为保证人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4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最高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第三人在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条上仅仅签字,未明确该签名意思的情况下,则通常理解签名只能起到一种见证作用,不能当然发生第三人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签名具有保证意思的,则认定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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