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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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诉**运输公司、高**、**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3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16日。原告父亲乘坐的小车同被告二高**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父亲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一运输公司为被告二的挂靠公司,被告一在被告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诉前,被告一、被告三已向原告赔偿了其父亲的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但对其他经济损失并未赔偿,原告现主张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照相机及电池、镜头的费用,翡翠观音和平安扣的费用,以及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二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我方为被告二的代理人。本案中被告二是直接侵权人,在诉前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其车辆购买的是全险,原告所主张的照相机及电池、镜头的费用,翡翠观音和平安扣的费用,没有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不能证明以上物品同此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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