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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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3月25日|6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9日,原告甲方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乙方李某通过“法大大”平台在线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研发并运营国内一流的移动社交视频直播平台某直播平台直播平台;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在某直播平台上的直播活动,解说活动及其他视频的录制、上传,并积极利用甲方资源为乙方作宣传推广,提升乙方在某直播平台上的形象及知名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 的指导下安排其在某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乙方在某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 解说活动或录制,上传音频而取得道具(礼物)收益,由乙方按照某直播平台平台规则自行申请提现;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委托甲方之分支机构、关联公司及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奖励;(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甲方可基于乙方直播的具体情况及某直播平台平台运营政策、资源 排期等各项因素同乙方提供线上线下、平台内外的各类推广扶持资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热门位置、专区推荐展示、广告位宣传、 形象包装、出席商业活动等;(第4.5条)乙方保证以个人名义独 家且排他地入驻某直播平台,即将某直播平台作为其从事直播活动的独家平台, 且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会通过与除某直播平台外的任何 其他直播平台或直播产品或含有直播功能的平台/产品或短视频平台/产品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等开展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直播、解说或点评等一切形式的直播活动;(第6.2条)若乙方违反协议第4.5条约定,尚未结算的道具收益及奖励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并 停止提供所有推广扶持资源及奖励,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限 期内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视为重大、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不再支持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再提供任何推广扶持资源及奖励,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在协议项下的全部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获得全部收益的5倍或500万元,违约金取两者中较高者;协议签署生效后,各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一方违反任何条款或未及时充分承担义务即构成 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及不良影响,如违约方拒绝或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救、消除违约后果 及不良影响,或该等违约事实构成重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通知 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合理费用;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违 约方应继续赔偿;本协议项下一切通知、文件、资料等传递,采 用特快转递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 以发出后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等。《主播合作协议》载有李某电子邮箱、住址、联系电话,某直播平台号58****94等。《主播合作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7月31日,李某使用某直播平台号58****94进行直播,粉丝量最多时约为100万人。 2020年5月11日,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向《主播合作协议》中记载的李某电子邮箱发送《警告函》,载明: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近期经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核实,李某未经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在“某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协议关于独家义务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现警告李某立即停止在“某音”及其他直播平台开 展的一切直播活动,且不得在除某直播平台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开展任何直播活动,否则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有权按照协议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如李某无视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警告,继续在“某音”或其他直播平台开播,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将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届时李某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还须向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等。 李某在2020年7月31日后未在该平台进行任何直播活动。 2020年9月21日,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 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使用“某音"手机应用软 件,搜索“Lxxxxx”,进入页面显示用户名称为李某,粉丝数为 5. 8万,直播246,小视频作品74个等。10月19日,东方公证处出具9178号公证书,对前述浏览“某音”手机应用软件的情况进行公证。 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函后没有纠正其不当行为,继续在“某音”等社交视频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其行为 构成重大、根本违约,导致公司大量用户流失及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2.判令李某返还收益235 112元;3.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判令李某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见证费2万元、保全受理 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306. 8元及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费100 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被告)。 (一)由于原告未能完全履行《主播合作协议》,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协议。 1、被告与原告合作前在映客已拥有百万粉丝影响力。 2、自原、被告合作以来,原告未完全履行协议,原告所谓利用其资源推广以提高被告在映客知名度、流量的目的未曾实现。 (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被告自与原告合作以来,即便是在原告未能有效提升被告在映客人气及知名度,且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从映客上未能取得任何收益情况下,其依旧坚持在映客直播,履行协议约定。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即便被告在履行协议中有瑕疵,但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且原告未能证实受有损失。1、原告主张返还直播收益所依据合同相应条款系格式条款,理应认定无效。虽然《主播合作协议》第6.2条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尚未结算的道具收益及奖励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并停止提供所有推广扶持资源及奖励;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限期内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视为重大、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再支付本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再提供任何推广扶持资源及奖励,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已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收益及奖励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收益及奖励等)的5倍或伍佰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6.2条排除了被告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权益,加重被告责任,而原告无需任何作为就可以获得收益。 同时,映客平台中粉丝通过付费充值,用以给主播赠送虚拟礼物,映客平台会根据一定比例将这些虚拟礼物的收益与主播用户进行分配,即平台与主播是平等互惠的网络服务关系,而第6.2条则将此关系予以推翻,不合理也不合法,有违公平原则。 2、《主播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约定不仅过高,且原告未能证实受有损失。 (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对被告进行了何种支持以有效提升被告的人气及知名度,以及对于该支持具体的投入支出数额和费用金额。被告在映客收益来源于粉丝在直播间刷送的礼物,以及平台视情况给予的奖励、补贴。但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从映客系统提现收益均来源于粉丝礼物带来的收益。原告所提交证据中未能提现奖励与补贴,也未能体现原告对被告直播收益有具体投入支出; (2)被告并不是原告投入巨额资金支持的、核心或者不可替代的主播,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对被告的实际投入损失,其所估算的投入成本损失,并无确切证据证实; (3)被告在协议期间恪守协议约定,而从2020年3月份起被告从映客便无收益,原告未能完全履行该协议约定,但该协议第6.2条仅约定被告违约责任,免除了原告责任,不合理的加重被告义务,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三、法院判项。 1、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0万元; 2、驳回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寄语 主播与MCN 机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明确合同性质。看合同条款内容到底是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2、慎签独家协议。公司、机构怕优秀的主播同竞争对手签署协议,协议中会有“独家”条款,这就要求主播考虑好是否符合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能否相对保证自己利益收入。 3、提防巨额违约金。 4、不建议签署较长期限的合作协议。 5、注意争议解决条款。即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找哪个地方的哪个机构去打官司。特别注意如有约定巨额违约金前提下,商事仲裁注重合同约定,往往对违约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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