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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胡艺霞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装修材料货款、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陈某自 2023 年起长期为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装修批白材料,双方通过微信群下单、现场送货、按月对账结算,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 8 月起,甲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赵某催款,赵某均承诺付款但一直拖延未付。

甲公司原股东为赵某、孙某、周某,注册资本 100 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 2043 年。2024 年 11—12 月,孙某、周某将各自股权以 0 元对价转让给赵某,公司变更为赵某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步变更为吴某。原告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前,五被告均应承担责任,遂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货款 49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胡艺霞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财务报销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精准认定欠款事实与金额;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变更、财务混同、股东出资瑕疵等关键事实,主张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赵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周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甲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485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485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赵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在未缴纳出资 104000 元范围内、周某在未缴纳出资 60000 元范围内,对赵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核心诉求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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