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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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一审胜诉

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3日,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与彭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某小区房屋预售给彭某某,总价为281395。合同签订后,彭某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41395元,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向彭某某出具了发票。剩余购房款,彭某某按照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的要求以贷款的形式支付。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拒绝办理网签手续,也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彭某某交付房屋,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彭某某的合法权益,给彭某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彭某某与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应当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但实际上从双方签约时至今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仍未交付房屋,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案涉房屋已超过60天,且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协助原告办理商业贷款及合同网签手续。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且该商品房没有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如果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解除彭某某与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9约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41395元;三、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违约金7069.75元;四、武汉光谷某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实践中,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通常会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将交易信息发布在网上进行备案,但网签备案是否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必须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但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据此,根据本案的主张,未配合办理备案登记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合同义务方应当严格的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的条款以及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明确。

荣广斌专职律师,湖北卓拓傲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卓拓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