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雄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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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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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广州中富XX和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慕容雄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罗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42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350元,执行费为14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广州XX公司名下粤A×××××、粤A×××××、粤A×××××、粤A×××××号车辆档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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