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孟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冬季,被告人刘X将工地上使用的一把射钉枪带回家中,让吕某、王某、刘某在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镜和射钉枪芯子,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在自己家中将上述配件改装加工,组合成一支枪型物体,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体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