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已成为悬在城市居民头顶上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雷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明确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民事主体责任,而且将“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从民事责任角度讲,《民法典》规定原则上由“高空抛物”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及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通俗讲来就是:“谁扔东西谁赔钱,物业不管也得赔,警察叔叔定查清”,以确保因“高空坠物”而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与合理的赔偿。
从刑事责任角度讲,“高空坠物”犯罪正式作为单独的一款规定写入刑法,以此有效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让高楼中“随手一扔”的行为不再被民众简单定义为“不文明行为”,而是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犯罪行为”。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等楼层,数次将含有啤酒瓶等坚硬物体的垃圾从高空抛下,造成两辆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125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2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往已有之。但是因为刑法此前针对该行为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故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亦曾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笔者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笔者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针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情节严重,即有可能被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致人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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