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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十点提示(1)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一、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案例君补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既能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事后追任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二、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三、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需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君补充: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解决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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