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潘奕含律师
执业资质:1150120**********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15人看过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