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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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04人看过

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469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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