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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577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也无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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