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十六)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