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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024人看过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十六)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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