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含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地下车位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1587人看过


地下车位,仅依据《物权法》尚不能明确界定其权属问题。就现有小区配备情况看来,地下车位可以分为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包含规划地下车位、地下室以及私人车库)、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车位以及机械车位。其中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租售;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当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人防工程车位比较特殊,其权属既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防工程系国家所有,人防工程车库开发商无权出售。然而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于人防工程车库,开发商有出租获取收益的权利。对于机械车位,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车位的新型车位,它可移动、非独立、空间利用率极高,当然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也无法出售,仅能出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