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仅依据《物权法》尚不能明确界定其权属问题。就现有小区配备情况看来,地下车位可以分为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包含规划地下车位、地下室以及私人车库)、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车位以及机械车位。其中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租售;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当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人防工程车位比较特殊,其权属既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防工程系国家所有,人防工程车库开发商无权出售。然而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于人防工程车库,开发商有出租获取收益的权利。对于机械车位,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车位的新型车位,它可移动、非独立、空间利用率极高,当然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也无法出售,仅能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