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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不可忽视的权利!

发布者: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625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品质也在不断提升,人们追求身体健康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因此在平时生活中与医院打交道的机会就越来越多。虽然现在医疗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现实的医疗诊治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并非完全能够实现药到病除的诊疗效果。在这其中即有医疗技术,病情复杂等原因,也有医方诊疗失误的原因,因此导致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大部分患者在向医方主张赔偿时,往往会以侵犯患者“知情权”为由来追究医院方责任。那么,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这里,漫江律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和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医疗纠纷中患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病情了解权。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3、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案例中的甲医院因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年4月12日,曹某因“发现肝癌3年,呕吐伴腹疼腹胀1天”入住甲医院,4月28日,医院行肝脏穿刺,提示肝腺癌。4月30日,曹某在无人陪护下于病房内自行下床摔倒致使左股骨颈骨折。5月3日,曹某转骨科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9日,经头颅CT,发现颅内多发脑梗死。11日8时,曹某处于昏迷状态,转ICU治疗,医院告知家属病危。5月17日,曹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一、甲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曹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甲医院在肝脏穿刺术前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了告知家属需留陪床,但并未让家属签字,亦未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欠妥;在手术同意书中亦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及优缺点等,存在告知不充分之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等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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