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曾被称为“股市郭德纲”,并于2018年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罚没1.29亿元的廖英强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采取了强制措施!
上海警方的警情通报称:2016 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廖某强等人,利用廖某强原财经节目主持人的名人效应,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仟和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爱操盘(上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件或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不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讲师,通过举办线上线下咨询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公众分析、预测证券、期货投资品种的行情及价格走势,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获利金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述行为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廖英强案中,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列明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能活着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警情通报可知,廖英强实际控制的相关涉案公司以及其组织的相关讲师并不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的从业资格,且这些讲师明知公司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
同时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我们可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若干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相关规定详见下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廖英强实控的仟和亿公司宣称主要为金融证券行业撰写各类知识性、普及性文稿,举办各类沙龙讲座。通过讲座、实战网络演练、网络信息传播等多种方式,帮助客户提升金融证券分析能力、提高客户对市场的认知度、培养对市场的敏感性。但是在警情通报中我们可知,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超范围并且已经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举办线上线下咨询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公众分析、预测证券、期货投资品种的行情及价格走势,从事了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却未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
此外,在证监会官网中查询,上海警方通报中提到的“仟和亿”和“爱操盘”并不在证监会公示的84家投资咨询公司之列。“没有证监会颁发的投顾牌照,皆为非法。”
《证券法》(现行有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