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辉律师
翁志辉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精神病不是杀人犯的保护伞!

作者:翁志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491次举报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某某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某某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某某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某某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某某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上内容转自微信公众平台上海法治报)

        在本案中,黄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上海市一中院仍对黄某某判处了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辨认能力就是指认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能力,控制能力就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但是不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一定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因为这种能力还会受到个体精神、智力、健康等因素的影响,先天后者后天丧失或者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细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这一款则是对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这类患者实施客观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其主观上的过错也有病理学精神障碍因素。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精神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相应减轻。但是法条明文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非应当,而且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其一,精神病种类之多,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也有大小轻重之分,有些行为人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对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个时候就不能放大其精神病人的身份;其二,行为人实施的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精心谋划和激情犯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作案手段和过程等诸细节皆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的大小。

        在“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中,综合全案来看,黄某某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某某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认为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因此上海市一中院对黄某某判处死刑。

此外,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来看,结合具体案情,有杀人之后因为精神障碍被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例,也有即使患有精神障碍,但是并没有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因此,精神病并不是杀人犯不被判春死刑的保护伞!



翁志辉律师,(电话:173163706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税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