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来到律所,最焦虑的问题往往是:我家里人办贷款时材料确实有点问题,但现在钱还不上,会不会被当成诈骗坐牢?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我先给结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上海司法机关对这两个罪名的把握,重点就是看借款人拿到钱以后怎么用、有没有还钱的打算。只要资金确实用于经营、没有挥霍逃匿,即便材料有瑕疵,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家属不必一听骗贷两个字就乱了阵脚。普陀区商贸企业密集,涉贷案件多发,这类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辩护方向,也决定当事人要面对的是五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的刑期,半点马虎不得。家属在最初阶段最要紧的不是托关系,而是把资金流向、资产状况、还款记录这些客观材料整理齐全,为律师辩护提供弹药。
法律锚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贷款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罪法定刑相差悬殊,定性之争是辩护的第一战场,律师介入后第一件事就是把罪名性质辩清楚。还要注意,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并非绝对互斥,实践中还有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等其他罪名,定性问题要结合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是否存在内外勾结等细节综合判断。
从上海本地的入罪量刑标准看,银行业金融机构风控体系相对完善,涉贷犯罪线索多由银行内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后移送,公安经侦和金融检察部门对此类案件较为熟悉。上海适用数额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总体较全国偏高;更重要的是,上海司法实践严格区分骗贷但用于经营与骗贷并据为己有两类情形,对前者倾向于认定骗取贷款罪,对后者才考虑贷款诈骗罪,这一本地裁量特点对辩护非常有利,也要求辩护人在第一时间把资金用途的证据固定下来。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看六个方面:资金用途是否正常、是否携款潜逃、是否肆意挥霍、是否转移隐匿资产、是否抽逃资金、是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家属可以对照这些标准提前梳理,也便于律师在会见时逐项核实。
我经办过一起普陀区的案件,可以拆解。当事人是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扩大经营,向银行提供了一份加盖第三方公司印章的虚假购销合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款项大部分用于采购原材料和支付货款,部分用于归还此前到期的银行贷款。后因下游客户拖欠货款,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逾期未还,银行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贷款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重点核实资金去向和还款意愿,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资产,一直配合银行催收,从未失联,公司账目完整,这些事实为变更定性打下了基础。会见时我还特别确认了几笔大额资金的用途凭证是否保留,提醒家属尽快从公司账册和银行流水中调取,作为书面材料提交。
围绕这些事实,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一是其贷款目的系经营所需,材料造假针对的是贷款审批条件,而非占有贷款本身;二是资金流向清晰,全部用于经营周转,没有挥霍、转移、隐匿;三是其有真实还款意愿,逾期系经营风险所致,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采纳了意见,将案件定性由贷款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并综合其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还款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例说明:同样一笔问题贷款,定性不同,结果天差地别,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靠客观证据,不能凭主观推测,也不能因为材料造假就直接推定想赖账。辩护人要把每一个有利细节都落到书面意见里,讲清楚资金链断裂的真实原因,还原经营逻辑,让承办检察官看到一个真实的生意人,而不是一个抽象的犯罪嫌疑人。
罪轻辩护的法定与酌定情节要全维度把握。法定层面: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未遂、中止等都要逐项核对,一项都不能漏,尤其要关注主动投案与被动到案的区别,主动投案的依法构成自首;酌定层面:积极退赔、取得银行谅解、初犯偶犯、如实说明资金去向、配合调查、企业正常经营、员工就业安置等,都是有力的从宽理由。特别要强调的是,骗取贷款类案件若能证明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损失已经挽回,依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争取不起诉,这一点在辩护中要放在首位,律师要在阅卷后第一时间测算损失数额,把计算口径逐项核对清楚,看银行主张的损失里有没有混入利息、罚息和无关费用。量刑辩护的目标不是嘴上求情,而是把每一档法定、酌定情节都变成卷宗里的白纸黑字。
从四大维度看无罪辩护的落地。事实无罪:贷款材料虽有瑕疵,但银行工作人员知情或者默许,借款人没有虚构关键事实,或者贷款发放与材料瑕疵无因果关系的,事实层面不构成;证据无罪:银行损失的计算、贷款用途的证明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证据链断裂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法律无罪:行为不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构成要件,或者未达到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程序无罪:立案管辖、鉴定评估、损失认定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四个维度各守一关,任何一关失守,指控都可能崩塌,辩护人要把四类问题在阅卷阶段全部排摸清楚,写成书面的证据审查意见,庭审时逐项质证。特别是损失认定程序,往往牵涉银行内部的核销记录和催收记录,程序不合规的部分要坚决提出异议,不能因为流程繁琐就放弃。
总结来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核心辩护主线,就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做区分:资金用途、还款意愿、经营状况、失联与否,都是判断的关键。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应当第一时间保存银行流水、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资金确实用于经营,而不是被挥霍,也不要擅自联系银行人员承诺还款,避免留下不利于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带着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购销凭证等材料来所面谈,先做一次定性和数额的双重评估。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夏军,长期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熟悉上海各辖区办案特点,愿帮您把定性问题查清、把损失数额算准、把辩护方向定对,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本文为普法原创内容,仅作法律参考,不构成个案诉讼及辩护意见,具体案件建议结合实际案情一对一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