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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视角下《监察法》相关措施详解

发布者:夏军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人看过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监察法》自201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正。


本次修正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在原有"留置"措施的基础上,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强制措施,同时将留置的最长期限在特定情形下延长至14个月。


【强制到案】


《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新增):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强制到案功能上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拘传"(《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目的在于解决被调查人经通知拒不到案、逃避调查的问题。


【责令候查】


《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新增):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责令候查。


责令候查功能上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非羁押性监察强制措施,填补了留置与放任不管之间的空白地带。


【管护】


《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新增):对未被留置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管护是专门针对自动投案或主动交代问题人员的临时保护性控制措施,执行场所为留置场所。


【辩护要点】


审查措施是否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是否出具法定文书;期限是否合规;关注证据合法性,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5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文仅供法律研究和参考使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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