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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逾期违约,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责——代理银行实现全额债权回收并获连带清偿支持

发布者:吴开封|时间:2026年06月22日|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某银行与购房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49万元用于购买预售商品房,期限30年,利率为LPR下浮20个基点,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银行依约于同月将贷款全额支付至购房人指定的开发商账户。购房人按期还款八期后,自第九期起持续逾期,经催收未果。银行遂提起加速到期诉讼,要求购房人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同时主张开发商依《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至起诉时,案涉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完成正式抵押登记。

二、案件难点

(一)购房人履约意愿与现实履行能力严重脱节
购房人对逾期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因遭遇金融诈骗及失业,经济陷入困境,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仅提出“两周内补足拖欠款项、此后按约正常还款”的和解方案。该方案虽反映一定履约诚意,但与银行行使加速到期条款、一次性收回全部余款的权利主张直接冲突,银行面临“接受部分履行可能丧失整体债权保障”与“坚持诉讼可能面临执行难”的两难判断。

(二)阶段性保证责任与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衔接争议
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银行仅持有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在此情形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是否因抵押预告登记的设立而消灭,抑或持续有效直至正式抵押登记完成,系本案核心争点。若认定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责任免除,则银行在抵押尚未设立的情况下将面临债权无担保实现的风险。对该争议条款的准确解释与有力论证,关乎债权安全。

(三)保证期间主张时效的紧迫性
借款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保证期间临近关键节点,银行需在保证期间有效届满前通过诉讼方式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确保保证责任的固定与延续,避免因程序疏失导致担保落空。

三、吴开封律师代理成果

代理银行提起诉讼,取得全面胜诉判决:

全额回收借款本息:法院判令购房人偿还借款本金483,591.19元及计算至2024年12月24日的利息12,466.17元(含罚息),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持续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实现银行全部信贷债权回收目标。

律师费主张获全额支持:凭借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法院全额支持银行诉请的5,000元律师费,由购房人承担。

开发商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成立:法院明确认定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依法设立,本案债务仍处于阶段性保证期间内,开发商应就购房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购房人的追偿权。该项裁判有效填补了抵押未设立导致的风险敞口,构建了“借款主体+保证主体”双重责任机制,为债权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诉讼成本由违约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6元,全部由购房人及开发商共同承担。

四、律师作用

(一)精准锁定阶段性保证责任条款,筑牢担保追责法律基础
代理律师细致梳理《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及《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关于阶段性保证的条款体系,紧扣“抵押登记完成前保证持续有效”的核心约定,有力论证抵押预告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手段,不改变抵押尚未设立的客观状态,亦不导致保证责任消灭。该论证路径成功引导法院将阶段性保证存续期与正式抵押登记完成时点挂钩,规避了保证期间提前届满的法律风险。

(二)果断行使加速到期权利,维护银行信贷风控主动权
面对购房人提出的“补足逾期后继续履约”方案,代理律师准确判断其还款能力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维持原合同履行方式将加剧银行风险敞口,遂坚持行使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主张一次性收回全部剩余债权。该策略经法院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有力维护了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主动权。

(三)精细组织证据链条,确保律师费诉请无争议落地
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到收款回单,代理律师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使律师费主张具备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双重支撑,确保该项费用全额获判支持,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核减或驳回。

(四)前瞻性构筑双重责任追偿路径,提升后续执行实效
通过成功将开发商纳入连带责任主体,代理律师为银行创设了向购房人直接追偿与向开发商主张保证责任的双重路径。即便购房人后续履行能力持续恶化,银行仍可向具备较强资金实力的开发商主张债权,极大提升了判决执行的可预期性,有效降低了抵押物变现周期长、处置难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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