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民法典》立法理念上秉承了民法层面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许多强制性的规定退却,取而代之以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撤销或继续履行,而不是强制性地判定无效。法理上,物权一般情况下没有时效限制,债权有时效限制。债权的基本内涵是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而物上请求权包含了物权和债权两者的内容,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那这种情况下,就会令人产生疑问,这样的请求权是否有时效的限制呢?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对象是第三方受让人,二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将丧失相应的民事权利。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条是基于合同等产生的占有并侵害后,占有人可以要求占有返还的请求权,此期间也是除斥期间——一年。
除此之外,《民法典》似无其他的有关的物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所以在此根据物权的一般法理逻辑来推导。所有权人的物权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若是被侵权,当然享有返还请求权,鉴于我国没有时效取得的制度,侵权人不可能因为经过一定期间的而获得物权。并且因为侵权行为的持续性,若有时效,逻辑上来看时效也一直是处于中断状态。总结来看,我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基于除所有权外产生的物上返还请求权,比如基于限制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同等产生的物上返还请求权应当受到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