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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陆某某不予起诉决定书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11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330 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1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144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22日,本院对陆某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某某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某某作出逮捕决定。2015110陆某某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8月间,陆某某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名义从诚信卡源的淘宝店主郭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某某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jayJ******hu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1月开始,J某某与陆某某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lOO”“******400”“******B100”等药物,陆某某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某某和杨某某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138月陆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某某的诚信卡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pharmaceuticalsltd”公司J某某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某某帮印度“**”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2013年以来,陆某某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某某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某甲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陆某某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某某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某某从2004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9月,陆某某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某某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某某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某某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某某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3月,经印度**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某某商谈,由陆某某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甲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某某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公司后,再由印度**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某某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某某即与陆某某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某某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某某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某某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甲账户,通知印度**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某某、杨某某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某某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8月,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陆某某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张某甲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某某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某某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100”“******400”“******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某某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淘宝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郭某某的证言;(6)陆某某的供述等。

2、证明陆某某提供用于向印度**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陆某某是2005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陆某某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陆某某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陆某某使用。(3)证人钟某某、张某乙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陆某某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某某深表感谢。(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某某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陆某某管理的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印度**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5)陆某某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印度**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其供述还称,在网络QQ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印度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提供人民币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印度**公司销售。(5)有部分购药者与陆某某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陆某某咨询购药及陆某某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6)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100”“******400”“******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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