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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某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姜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8人看过


某某和某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3474号

原告某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业,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妻子,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仕强,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业、姜波、被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某、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董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900元、误工费13800元、残疾赔偿金5138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101056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8时30分,被告某某驾驶被告某某所有的甘****35号小型客车,沿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雁东路与南河北路交叉口以西10米处,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致伤。本次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滩大队认定,被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系甘****35号小型客车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先后送往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腰椎多发性骨折的伤害。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被告至今未赔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及某某辩称,事故属实,因甘****35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公司处投保,故应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事故属实,我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60日之前给付原告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3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某某垫付的护理费15000元;

三、原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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