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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作业发生意外,发包人、承揽人如何担责?

发布者:逄小军2020年03月25日498人看过举报


雇工作业发生意外,发包人、承揽人如何担责?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承揽关系无处不在,最常见的承揽关系就是加工维修,而在承揽关系发生时,经常还存在着雇佣关系。那么,当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并存时,务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人身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则案例,看看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作业时发生意外,务工者摔伤致死。

20195月,代某的海参大棚需要修缮,找到为其建造大棚的崔某,双方约定1/平方米的费用,由崔某承担修缮工作。崔某即联系韩某,韩某又找来陈某等5人一起从事该劳务。施工过程中,陈某从大棚顶部跌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人伤心欲绝,认为崔某和代某雇用陈某施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亦没有对海参棚顶老化情况进行说明和安全提醒,致使陈某摔伤死亡,遂将崔某和代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巨额赔偿,发包人、承揽人各执一词

雇佣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是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面对陈某家人的巨额赔偿请求,哪一方担责都将背上巨大的债务包袱。崔某辩称,自己与陈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是一起为代某提供劳动,并且陈某等人均由韩某招聘由其发放工资,应认定为陈某等人与韩某存在雇佣关系,与自己无关。被告代某则称,自己与崔某是承揽关系,海参棚原先由崔某所建,因为破损又找崔某修缮,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所用料及雇佣人员自己均不清楚,只是按照市场价1/平方米结算,把钱直接支付给崔某,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各方过错,依法划分责任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本案赔偿义务主体是谁?经过法院的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对赔偿责任进行了认定划分:1、崔某现场监督指挥陈某等人修缮海参棚,工作完成后,代某按照1/平方米左右的价格将款项支付给崔某,崔某再将劳务费支付给陈某、韩某等人。陈某等人对工作地点、时间无自主选择权,而崔某可随时干预、监督指挥,对修缮安排有自主决定权,故代某与崔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崔某与陈某等人形成雇佣关系。陈某在工作中摔伤致死,作为雇主的崔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需修缮的海参棚高处约4米多,属于高处作业,被告代某应选任有一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承揽该项工作,但是崔某没有相应资质;涉案海参棚老化存在危险,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被告代某有义务对安全防护等方面向崔某进行必要的指示和提示,但代某并没有做到。故代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陈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责任认定,法院判决崔某、代某和陈某分别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建设承揽工程颇多,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承揽工程的事屡见不鲜。承揽人与其雇佣的雇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当雇工因提供劳务发生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被承揽人有过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提醒广大朋友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需要施工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承揽方的相应资质,而施工方和雇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

 

转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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