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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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精神九级伤残赔偿二十五万元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9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女,汉族,两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2017年10月13日6时15分许,被告何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xxxx轻型箱式货车,沿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震泽路路口右转弯时,遇原告肖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震泽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事发路口发生碰撞,致两车车损,肖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何xx负事故主要责任,肖xx负事故次要责任。

肖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中型颅脑损伤、左側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側颞叶脑挫裂伤、右顶部皮下血肿、脑震荡、右侧颧弓骨折、蝶骨大翼骨折、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颅底骨折、左眼玻璃体混浊。

何某某驾驶的苏xxxx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的关键在于伤残鉴定,原告肖某某委托本律师后,经了解具体案情后,建议原告不但要申请普通伤残鉴定,而且要申请精神伤残鉴定,重点在精神伤残,最后结果精神伤残高于普通伤残。根据鉴定结论九级精神伤残和十级伤残,律师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额合计2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24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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