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女员工姜某2010年6月入职某部队企业单位,任职人力资源主管职位,2015年2月起,单位发放姜某的税后工资在8500元左右。2016年4月,姜某告知单位起怀孕情况,单位领导自2016年5月发放工资,开始恶意降低姜某的工资标准,每月比原有工资水平减少3000元左右,姜某向单位询问情况,单位回复说是考核奖金减少。姜某委托律师以后,经律师了解情况,单位根本没有奖金考核制度,而且其工资组成部分奖金每月只有几百元,也没有什么考核。当事人委托律师后,说明其认为单位领导是刻意针对她,已经无法在单位待下去,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向单位主张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本律师经详细分析后,告知其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建议继续在职正常上班,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补发拖欠工资。
自2017年5月受理员工姜某的委托后,本案历经两次劳动监察投诉,三次分时间段劳动仲裁,两次法院一审诉讼,一次二审诉讼,共经历8个程序,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单位以自主发放奖金为由降低怀孕女职工工资不合法,要求补足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