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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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文意之惑

发布者:陈宇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23人看过

刑法与一般的民事法律不同,其直接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可谓字字千金,身陷囹圄的人对于自由的无比向往,正好说明了刑法的震慑力。然而关于刑法的文意,常常出现许多不同的理解,其中有的是法的解释学层面的问题,有的是立法技术粗疏的问题。今天就举两个例子来说说,第一是关于抢劫罪中冒充军警抢劫和真实军警抢劫的区别,第二是包庇罪中,明知有罪的人而采取种种方式的法条表述上,“有罪的人”与刑诉法12条的区别。

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中,包括冒充军警抢劫的,起刑点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死刑。那么张明楷教授就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真正的军警抢劫又该如何处罚呢?僵化的刑法学家必然认为,应该判定为一般的抢劫情形,属于严格的罪刑法定,即便认为刑法有疏漏。而如果进行实质的刑法解释,就显而易见了。张教授认为,冒充军警抢劫,其主要危害在于使得犯罪更加容易得逞,使得当事人更加恐惧,使得国家军警形象受到破坏。而真正的军警抢劫,犯罪得逞,当事人恐惧,以及军警形象破坏更加严重,其必然成为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在现有刑法体系下,必然可以运用冒充军警抢劫这一条款从重处罚。

再看包庇罪。我国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了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教授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人”,而我国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为有罪。那么何来犯罪的人这一概念呢?莫非应该解释为法院已经判决的已决犯?此时,张教授比较委婉的指出了,这属于刑法语言的比较贫乏,有时候语言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或者冲突,是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典经常面临的困境,只要有合适的司法解释就没有问题。

指望法律解决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指望刑事法律就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也是不现实的,这有法律本身的功能局限,也有法律作为一个文本所不能承受之重。但精益求精的立法技术,至少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法的解释艺术,仍然必须是我们孜孜以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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