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一审原告因轻信他人谎称的交易,按他人指示在一审被告处开立存折,该存折后被他人调换为使用原告虚假身份证在一审被告处办理的与一审原告同名的另一存折,一审原告亦按他人指示将16万元存入该同名存折。(即原告因存折被掉包,将钱存入别人办理的“假”存折中)。后犯罪嫌疑人持与存折配套的借记卡分多次将存折中的钱取走。原告回过神后去银行查询,发现存折中的钱被取走,遂报警,因犯罪嫌疑人未抓获,原告遂就其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本案二审由本律师代理,本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2012年,犯罪嫌疑人持假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时,银行已经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经检索其身份证号码真实,住址信息无误,上诉人已按实名制要求进行了审查,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其假身份证上的照片根本检索不出来,上诉人无法辨别其真假。原告的损失系因他人持身份信息为原告的伪造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原告出于错误认识将钱存入该账户,随后从该账户中将钱取走,原告的损失,他人诈骗行为及原告自己的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经此一案,被告银行加强了各类安全技术手段,这也是法律及社会追求的良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