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一(承包人)和被告二(发包人)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和被告一于2014年3月3日签订了《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一因被告二的原因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工费等实际施工费ⅹⅹⅹⅹ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一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一一直拖欠未付,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经一审后,三方均未上诉。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ⅹⅹⅹⅹ元;限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点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之约定,原告提交的《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等证据在一审时得到被告一的认可,被告一认可原告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就差工程款未付,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在于被告二拖欠其工程款。被告二对原告的所有证据都不认可且主张《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无效、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工程合格等。本案的原告确无门窗安装制作资质,该转包行为也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的原告除了提交《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和《欠条》外,没书面证据等证明其工程被验收合格等;若被告一在一审时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工程已被验收合格的主张,原告败诉的风险就非常大。
本案告诉我们:保留好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非常重要,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多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这样才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决胜于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