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天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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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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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作者:滕天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5次举报



你是否被老板套路了

---读懂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通过一个案例让我想起了这句古老的谚语。前几日接到电话咨询,主要内容是:万女士将原工作单位告到劳动仲裁庭,认为原单位应该给她经济补偿金。经过了解得知万女士在一家餐饮行业做大堂经理,已经干了七八年,每天住在单位宿舍可以说以店为家。2019年由于自己得了重病需要住院治疗,向单位请病假,单位告知没有长期病假而且要是想休班就必须写辞职申请,否则将会受到旷工、扣工资等惩罚,由于病情紧急她就迷迷糊糊的写了辞职申请,回到老家住院治疗,待病情好转以后万女士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提起了仲裁申请。由于开庭日期临近心情紧张且没有思路所以向我咨询。

 

了解了她的情况后我为她整理了以下仲裁思路

增加申请请求:要求对方给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一般为正常工资的70%,且支付应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按截止至申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日期计算。理由为:本人辞职并非基于自愿,而是由于公司不批准长期病假,当时急于就医又不懂法,被迫写的辞职申请。是单位趁人之危,故以上辞职行为应属无效。职工在疾病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视为病假,故应该支付病假工资。因为公司未上医疗保险,所以应由单位负责医疗保险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但是庭审结束后,万女士给我来电话说仲裁员庭后已经跟他沟通了,大意是她不可能赢,理由是:万女士与原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然就不适用了。显然单位在玩文字游戏欺骗劳动者,于是电话指导万女士写一份书面文书交至仲裁庭,希望能说服仲裁员认定为劳动合同。文书大意是:对方与本人签署劳务合同实属偷换概念,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欺骗劳动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根本区别是劳动者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既然对方是有限公司,那么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而且万女士并未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只能签署劳动合同,否则该合同将由于违法而无效。

 

几日后万女士电话告知我仲裁庭驳回了她的申请请求,看完裁决书才发现原来万女士不但签署了劳务合同,还签了一个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并且有考勤表明确表明是每天工作4小时且每天都有万女士签名,经过询问这些签字确实是万女士本人签署,但她表示并不知道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甚至都没多想,至于考勤表她们每天只是签个字,考勤表上并没有上班时间,提交仲裁庭的考勤表上的时间是单位后添的,显然万女士的原单位已经早早地就做足了工作,现在万女士已经重新收集证据证明其并非每天只上4个小时而是10几个小时,准备起诉至人民法院。

 

为了避免万女士类似的遭遇我们来了解一下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 一、工作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签署用工合同的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订立书面合。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试用期约定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四、解除合同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一般是以月为计算单位,且开支周期规定为一个月。

以上几点就是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日常选择就业时要辨明用工性质,以免被老板套路。


滕天亮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大律君法律咨询平台十佳优质服务律师,中共党员,诉讼经验丰富,现在承德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8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