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当事人彭XX系被告二,与XX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XX公司将其承包的电网项目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当事人彭XX。彭XX联系被告一沈X及其他同村人员与XX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XX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2021年9月5日,沈X在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属于彭XX的逾期未年检的车辆拉沙石的过程中,与受害人苏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苏XX死亡。苏XX父母作为原告将沈X、彭XX、XX公司、XX公司起诉到苍梧县人民法院。
2、开庭中建议法庭变更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彭XX是XX公司员工,其与XX公司所签订承包合同为内部承包合同。沈X、彭XX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对外由XX公司承担主体责任。
3、判决:被告三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