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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如何争取取保候审?缓刑的?

发布者:金鑫|时间:2024年03月29日|7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强奸罪是如何争取取保候审?缓刑的?

近日,本人接受被告人子女的委托办理了一起强奸罪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为被告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其能够从看守所出来,让被告人在案件未定性前得以在家居住,案件经审理后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趁被害人张某丈夫外出不在家之机,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后,对正在偏房卧室内剁饺子馅的张某先言语调戏、抚摸被害人胸部,被害人使用菜刀背部击打被告人吴某头部反抗,被告人吴某夺下被害人的菜刀,将被害人拽到卧室床边,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强行脱掉被害人的松紧裤至腿弯处,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批捕前的工作

批捕前的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重点工作时期,目的是争取不批捕,因为一旦批捕,在捕诉合一的今天想取保候审是很难的。所以第一份文书是《不予批捕意见书》。根据会见时吴某的陈述,他是不认罪的,称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双方前期即是情人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被害人也并未反抗拒绝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被其丈夫发现才声称是被强奸。

在了解了情况后,本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为案件存在疑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1、被告人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等行为;2、案发时被害人没有反抗,既没有呼救也没有行为反抗,案件无法显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3、事发后被害人也是放任被告人离开,且在被告人离开后被害人也未第一时间报警;4、根据被告人陈述未实际插入被害人阴道内,鉴定意见也显示被害人阴道内未检出被告人DNA(强奸是否既遂,为案件往犯罪未遂提供了辩护方向)。根据上述案件疑点结合被告人年龄较大等情况,本人成功为其在公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

与检察官、被害人的多轮沟通和博弈

因存在夺刀行为,检察院的意见是本案构成强奸既遂,结合案件卷宗材料,认罪认罚最好还是做一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可以从宽量刑,但前提是认犯罪为谁且适用缓刑,经与检察官沟通,也阐明了本案存在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是否既遂,被告人年龄较大且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PS:有意见一定要早点提,不要等到开庭,或许可以说服检察官呢,绝大部分检察官还是能够听进意见的。即使不同意,也能知道他不同意的原因,及时改变辩护方向和策略。)检察官不同意,要认只能认既遂,他认为自己指控犯罪既遂还是有赢面的。

有赢面就是输面,法官采信谁的说法,存在不确定性,这就为后面的博弈留下了空间。本人把所有的证据瑕疵都一一列出来,呈给检察官看,来动摇他的意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本来是三年六个月的实体刑,我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如果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否改量刑建议为三年,并适用缓刑?

这里其实是有一笔账:

1、如果检方指控既遂,被告人不认罪,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从辩方角度,如果辩护不认罪或未遂失败,缓刑的可能性小很多,因为法官一般情况下还是会尊重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2.法律规定三年及以下才可能适用缓刑。

3.检方指控犯罪既遂如果失败,量刑会在三年以下,但仍是实体刑。与可能的缓刑相比,辩护未遂成功也不是最优解。

4.我认为有五成的机率能够辩护到无罪,这个概率不算高。

5.如果获得认罪认罚具结书,再加上被害人谅解书,量刑三年是合理的。再考量本案的综合情况(案发原因、被告人年龄较大等),适用缓刑是可能的。

6. 这里有个背景知识:认罪认罚率是检察院的一个考核指标!

那么,此案检察官想不想拿到认罪认罚具结书?他肯定是想的,而且不用再冒指控失败的风险,没有可能发生的二审、再审,节省了司法资源,这正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所以,在结合考虑全案证据和我们的提议之后,他说向领导汇报之后回复我们。

几天之后,检察官回复说可以!

到了这里,我就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与被告人及其家人沟通,说明此事。和被告人说明争取无罪或未遂不一定会成功,一旦失败大概率是实体刑,如果认罪认罚案件最后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是坚持无罪、未遂还是认罪认罚争取缓刑,让他自己选,我们只提供方案。被告人经与家人商量同意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谅解等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后判决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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