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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居为由提出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者:潘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人看过

  夫妻两个的感情发生了问题,彼此之间住在一起也是长期争吵下去,其中一方就提出了分居的想法,避免双方的感情进一步恶化。

  分居离婚需要的条件:

  1、夫妻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双方沟通交流证据,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长达两年以上;但切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即便内容真实,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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