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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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部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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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要求分割公公的名下股份

发布者:齐冬梅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原告相某某请求法院:1.要求依法确认在张某某名下的承德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平泉镇某某某小区2-4-208室楼房属家庭共有财产,依法确认各自享有的份额并分割;2.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相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刘某某和相某某夫妇一起居住生活在张某某在双桥子村时文年胡同的房院内,直至2008年拆迁,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平泉镇怡景园小区2-4-208楼房一处,取得承德恒信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以上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现双方分居生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1张某、刘某某夫妇张某某、相某某未在一起居住,不构成共同居住,且张某、刘某某夫妇张某某、相某某的财产各自独立,家庭共同财产无从谈起;2、原被告不构成共同生活,不能以原、被告在一起共进午餐,张某夫妇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就简单的认为构成共同生活,进而认为财产构成家庭共同财产。3、原告诉讼请求中针对的平泉镇某某某小区房子的问题,我方认为该房子属于房子是201年3月11日由一订的购房合同,购房款2002年10月29日交付定金,并于2003年1月21日、6月29日、2004年6月20日分期付清了购房款,该房屋与原告夫妇无关。4、张某在河北承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属于与个人财产,与原告没有关系。5、张某结婚前于张某某夫妇一起生活,在2001年购买股份的时候,他已经参加工作。6、相某某和张某某婚姻关系还存在,生活经济上存在巨大压力,相某某不应该提出分家析产的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个原始股份的1/4(包括股份的价值及收益)归张某某,相某某夫妇的女儿张某欣所有。

二、原告相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分割家庭其他财产(包括位于平泉市某某某小区楼房2-4-208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及家庭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家庭财产由张某等四被告所有,家庭债务由张某等四被告偿还。

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齐冬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曾在河北商贸学校任教。在多年执业办案过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经济犯罪、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