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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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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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群体的法律困境和保护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09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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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年前,一位 A先生经朋友介绍,来到律所咨询离婚。走进接待室,看到眼前坐着两位年纪相仿的男士,我略感诧异,很少见男性陪男性来咨询离婚的。这时A先生主动站起来,介绍说,旁边的这位是同事,刚好有空,陪他一起来咨询。
寒暄过后,我问:“你太太坚决要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李先生略有迟疑,答:“他说我是同性恋。”
“那你是吗?”律师一向单刀直入。
A先生扭头望向身边的同事,显然并没有得到说出真相的许可,答到:“我不是。”

2


相比之下,B 小姐就直率很多。她告诉律师,自己和女友 C小姐一起生活好几年了,女友负责打拼事业,而她则在家做全职太太。前两年她们利用一位捐精者的精子,通过人工方式孕育了两个可爱的宝宝,一个宝宝用自己的卵子,另外一个则用C小姐的卵子。心想事成,日子过得逍遥自在。谁知生完宝宝没多久,C小姐在一个工作场合认识了一位漂亮妹妹,随即便好上了,还被B 小姐抓包。现在,两人正在闹分手,最争执不下的,是两个宝宝的抚养权。
“毕竟两个宝宝都是我十月怀胎,辛辛苦苦生出来的,哪一个我也放不下。”
B 小姐给我的印象一直是酷酷的,这会儿,说到了痛处,也不禁眼泛泪光。

3


D先生外表温文尔雅,说话慢条斯理,看上去不像在离婚大战中备受煎熬的样子。
“关于离婚,我和太太结婚的时候就已经商量好了。”
见我诧异,D先生补充道。
“我们两个都是同性恋,各自有自己的感情生活。说好了在一起三年就分手的。现在大家对分开没问题,只是在一起的时候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关于房屋的处理有争议。”


没错,这就是家事律师眼中,同性恋群体的生活日常。由于同性婚姻在我国尚不被法律所认可,他们的生活仍处在巨大的困境当中。
最大的难题在于身份的认同上。
首先,必须面对的是自我身份的认同。由于是小众群体,周围的环境是否友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我认同的难易程度。早些年,同性恋被视作异类,被父母亲友送去做强制治疗的案例不绝于耳,想想真的不容易。
除了自我身份认同的问题,更困难的是伴侣身份确认。为了在人群中显得不那么乍眼,以及解决所谓传宗接代的问题,“形婚”在同性恋群体当中普遍存在,类似于案例1的情况,如此,便造就了“同妻”这个独特的受害人群体。曾经有一位来律所咨询的同妻告诉我,结婚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双方从未有过性生活。
子女身份的确认,也是同性恋群体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案例3当中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但看得出来,由于没有双向的情感联系作为基础,D先生对于孩子似乎没有那么牵挂。案例2当中存在的子女身份确认问题就更加复杂:到底卵子提供者是孩子的母亲?还是分娩孕育者是孩子的母亲?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说法之前,谁也没有办法准确预判这类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与身份认同相伴而来的,是财产保护上的难题。
因为没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即便是同居多年,积累的财产也难以当然被认为是共同的。试想一下:B小姐这个全职太太,在和C小姐分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该有多被动?即便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对方创造的财富有我一半?因对方出轨而多分财产?能拿到家务劳动补偿?通通都是不存在的。

困局怎么破?出路在哪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后,这项制度就一直被同性恋群体视为在身份关系上破局的重要线索。特别是《民法总则》出台之后,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客户群体向律师咨询:是否能够通过办理意定监护手续,赋予伴侣以法律身份,以便在自己失能失智的时候,对方还能够照顾和陪伴自己。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摸索,在律师和公证员的帮助下,许多同性恋伴侣如愿拿到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文书。对其未来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除了设立意定监护之外,及早设立遗嘱,以遗赠的方式将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留给伴侣,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涉及到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又或者是遗嘱需要照顾到除了伴侣之外的其他人的,也可以考虑通过设立遗嘱信托来实现。在此基础上,由于处理的是若干年之后的身后事,所以建议为遗嘱设立执行人,确保自己的意愿能够最终得以实行。
最后,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寻求解决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家事律师接触的个案当中,很多的伴侣在实践中连同居关系都无法得到确认。所以建议具备条件的伴侣可以通过签订同居协议的方式,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此外,如果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有出资出力,或者是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尽量在财产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并且以约定为按份共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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