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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丨《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注意这些内容!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予以注销《结婚证》并发放《离婚证》的情形。


协议离婚必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就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如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今后后悔莫及。



下面是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离婚后若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1.确认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分担方式


2.明确是否需要一方支付家务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明确是否需要一方提供经济或住房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明确一方是否存在婚姻过错以及支付损害赔偿的金额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4.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5.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了。


6.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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