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纷争,但是父母和子媳之间的债务很多人却稀里糊涂,或者说故意装糊涂,赖着不还又能怎样呢?
不堪催债压力,大爷卖厂房为儿还债
实际上我们穿越大地,实际上我们感受生活。学习像一个印象派画家,从现在开始,张开每一个感觉的毛孔去触碰它。
72岁的苏大爷家境不错,本可以安享晚年,却因为儿子小苏和儿媳小蔡负债累累,导致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心疼小两口的苏大爷咬咬牙,变卖了自建厂房为儿还债。
厂房购买者彭某受苏大爷的委托,将部分出售款项转入小两口及债权人的银行账户,转款次数高达50次,金额几百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总金额为110万元。
同时,苏大爷还委托女儿将40万元转入小苏的债权人谭某的银行账户,至此苏大爷共计为小两口还债150万元。
苏大爷变卖厂房为儿子儿媳还债,但儿子儿媳却不知感恩,迟迟不提还款事宜。苏大爷一气之下,将儿子小苏和儿媳小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
夫妻意见不一,妻子认为不属共同债务
庭审当天,儿子小苏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前几年与配偶小蔡一起在各大借款平台借了很多钱,由于资金问题导致部分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后来由其父亲苏大爷变卖了厂房代其偿还借款,另有40万元是姐姐直接转给了债权人还款。
儿媳小蔡当庭辩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对债务不知情,债务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其本人有独立、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独立承担家庭生活和日常开支。小苏有好赌的恶习,经常因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涉案债务应该属于他个人的赌债,苏大爷应向小苏个人追偿。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存在,也未经其同意,不应由其与小苏共同承担。
转账记录确认借贷关系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大爷与小苏、小蔡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但苏大爷分别向小苏、小蔡本人账户及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小苏、小蔡确实存在向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借款及还款的事实,且还款期间与苏大爷的付款期间相吻合,小苏书面认可向苏大爷借款的事实,证据间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可苏大爷以出借款项的方式代小苏和小蔡还款的事实。 小蔡虽称对借款不知情,但其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款已在2017年12月14日至19日期间还清,而小蔡账户在12月19日前确实收到了苏大爷指定案外人的多次转账汇款;根据小蔡庭审中对其工作及收入的陈述,无法证实其可自行在短期内获得大额款项并还款;同时,苏大爷作为小蔡的家公,与其之间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苏大爷多次转帐或指定转账给小苏和小蔡,在小蔡收到苏大爷多笔转账及小苏、小蔡在此期间对外借款全部得以偿还等事实下,小蔡仍推脱对借款毫不知情,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综上,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小苏的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小蔡关于对借款均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苏大爷与小苏、小蔡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小苏、小蔡向苏大爷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法官寄语 不要让爱,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已步入古稀之年的苏大爷,变卖厂房筹钱为儿子儿媳还债,但儿子儿媳却心存侥幸,因是自己的父亲便逃避责任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迫使苏大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即使是借钱给自己的亲人,也要将借款的手续补齐,尤其是像小苏和小蔡这般对借款已是欠债无法归还的,更要“狠下心来”,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借款人心有所约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 其次,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配偶而言,从立法上是为了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